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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5‰。
0103010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5‰。
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不仅要达到发生额的60%,而且不能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企业如何充分利用企业招待费的限额,减少纳税调整事项?
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08年营业娱乐费用为Y,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营业娱乐费用=Y×60%≤X×5‰,只有当Y×60%=X×5‰,即Y=X×8.3‰,且营业娱乐费用达到销售(营业)收入的8.3‰临界点时,企业才能充分利用上述政策。
一般来说,企业的销售(业务)收入是可以计算的。我们假设企业2008年的销售(经营)收入x=1亿元,那么税前允许扣除的最大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10,000× 5 ‰=500,000元,那么全年业务招待费的财务预算y=500,000元/60%=830,000元,其他销售(经营)收入可以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划为83万元,即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8.3‰,可扣除60%的业务招待费,调节税增加100-60=40万元。但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仅为50万元,需进一步调税10万元。根据两种限制中较低者的原则,较低的价值被视为直接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增加50万元。企业所得税计算为125,000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将花费112.5万元。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计划发生83万元,不到销售(业务)收入的8.3‰,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部扣除,调节税增加40-24=16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不需要再进行纳税调整。只需缴纳4万元企业所得税,即实际消费40万元需缴纳4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