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时间:2019-11-16

 

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例外认定、企业收入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信息问答-代理记账 关于继续实施增值税政策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继续实施增值税政策支持文化企业发展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继续实施增值税政策支持文化企业发展通知如下:

1。 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销售收入、电影版权转让收入(含转让和许可)、电影发行收入、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和其他经电影主管部门(含中央、省、市、县)根据各自职权批准从事电影生产、发行和放映的农村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普通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根据现行政策法规,按照简单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广播电视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水[〔2017〕35号)同时废止。0103010(财水[〔2014〕8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